摘要:近日,中央反腐公开披露的一起极为罕见的受贿案——新疆阿勒泰市青河县原应急管理局局长马某某在四年间先后索取、收受95只名贵“翻翻鸽”,总价值达132.43万元,由此曝光出稀有赛鸽成为一种新型的权钱交易载体。这起案件不仅充满“雅贿”意味,也暴露出权力与社会特权阶层之间的利益纽带在不断变形与翻新。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深入剖析:一是“赛鸽雅贿”现象的兴起与特征;二是该案中受贿方式的隐蔽性与难以察觉;三是权力寻租机制下稀有物种如何成为贿赂工具;四是制度监管与惩戒机制在此类新型腐败中的滞后与挑战。通过对这四个维度的细致梳理,我们可以更清晰地认识这一另类腐败案例的本质、成因与治理启示。最后,文章在总结归纳中,将提出针对“稀有物种贿赂”的制度防控路径,以期为反腐理论与实践提供新的参考。
一、赛鸽雅贿的兴起特征
近年来,随着社会财富积累和收藏文化的兴起,各类稀有动植物、工艺品等“雅物”逐渐成为利益输送的新载体。在过去,“现金”和“实物”是受贿的主流方式,但在一些权贵圈层中,“雅贿”——即以艺术品、书画、名贵动物等作为贿赂形式——已日益盛行。这种形式往往披着“爱好”“收藏”的外衣,更易于掩盖实质交易。相比直接支付现金,雅贿的接受者和行贿者都可能以“爱好交流”“鉴赏赠与”为名解释,从而降低社会监督与法律追责的风险。
在这个背景下,赛鸽作为一种兼具观赏性、竞技性和收藏价值的动物,开始被纳入雅贿体系。尤其是“翻翻鸽”“筋斗鸽”等稀有品种,其空中翻滚的特性、稀有血统以及名家培育背景,使其市场价值水涨船高。这类鸽子既具有实物属性,又带有文化内涵和社会认同感,恰好适合作为“高端礼物”或“身份象征”。于是,它们在部分人眼中不再只是宠物或赛鸽,而被视作一种流通的“硬通货”。

在马某某受贿案中,正是这种雅贿思潮的外在体现。他对“翻翻鸽”的迷恋与贪求,使得这类稀有品种成为他主要的受贿渠道。他索要95只赛鸽,其价值超过百万元,占其受贿总额的54.63% citeturn0search0turn0search4turn0search9。由此可见,“赛鸽雅贿”在本案中已经不是辅助手段,而是核心形式之一。
二、隐蔽性与难察性的受贿方式
相比现金交易和传统物品,稀有赛鸽作为受贿工具具有高度隐蔽性。首先,赛鸽在平时可以被视为“收藏”“养宠”的合理行为,不容易引起旁人警觉。行贿者可以说“赠送一只优质鸽子以表敬意或推动交流”,在逻辑上看似合理。其次,赛鸽的交接可以通过私人渠道、小规模流转、面对面交付等方式进行,不留大额资金往来的明显痕迹,逃避银行、大额交易监控的监督。
在本案中,马某某多数鸽子都是由行贿对象主动赠送,或其主动向被管理对象索取,交接相对私密。判决书指出,他向某私人企业主、矿业队长等17人索取、收受财物,其中绝大部分为鸽子 citeturn0search0turn0search4turn0search10。这种方式比起现金赃款更难追踪和定性。
再者,鸽子作为活体动物,其估价不容易统一。即便进入司法程序,也存在鉴定、估值争议。最贵的一只“翻翻鸽”竟然估至18万元之高 citeturn0search0turn0search4turn0search2。在实际认定中,如何界定“市场价”或合理估价,给司法追责带来了复杂难题。更有甚者,行贿者可以借鉴“养殖成本”“血统”“竞赛成绩”等因素进行价格抬高或压低,从而规避审查。
三、权力寻租机制中的稀有物种贿赂逻辑
从制度经济学视角看,权力寻租是一种利用公权力获得私人利益的机制。在传统语境里,寻租往往以项目承揽、土地使用权、政策倾斜等形式出现。但当传统通道趋于严控、监管加强时,利益输送者与被输送者便可能转向更加精细、低可见度的路径。这就为稀有物种贿赂提供了空间。
在权力寻租格局中,稀有赛鸽作为一种高价值、难以核查、易于流通的物品,自然具备成为贿赂工具的潜力。被输送者通过权力为行贿者谋取利益,而行贿者则以稀有赛鸽“回报”。这种安排不但能满足行贿者的献礼需求,也能满足被输送者的“收藏偏好”。同时,由于赛鸽有文化价值和身份象征意义,接受者在心理上也容易掩饰其贿赂意图,把它视为“合法爱好”的一种延伸。
在本案里,马某某长期担任地方应急管理局局长、园区管委会副主任、交通公司董事长等职务,掌握项目审批、资金拨付、工程承揽等重要权力 citeturn0search0turn0search4turn0search9。在这些环节中,他通过稀有赛鸽作为物化回报手段,与投资者、企业主、矿业方等建立“利益互惠”关系。在权力运作与利益输送之间,赛鸽成为一种新型的“润滑剂”。
四、制度监管与惩戒的挑战困境
面对这一类新型、隐蔽的腐败形态,传统的反腐监管、审计追踪、会计监督等机制往往存在滞后。首先,在行政监察和审计制度中,稀有动物、活体收藏品并未被充分纳入受监管范畴。这使得监管者在日常审查中很难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。其次,现有法律对于“雅贿”“藏品赂赂”的界定尚不完善,司法实践中往往要靠判例和估价鉴定来支撑定性,而这种路径本身就容易引发争议。
再者,从惩戒机制来看,即便案件曝光、定罪,也面临如何有效追回物权、评估价值、处置赃物的问题。以本案为例,法院依法追缴违法所得、扣押相关财物、退赃部分鸽子、罚金处罚等 citeturn0search0turn0search4turn0search6。但在现实中,如何将那些已被转移、流通的稀有赛鸽追回,如何让其继续用于公共资源或公益用途,而不是重新进入灰市,是一个制度难题。
此外,社会监督机制和纪律机制尚需完善。在公众舆论、媒体曝光以及基层信访举报等方面,需要强化对“雅贿”形态的敏感性和识别力。若缺乏相应指南和制度设计,“稀有物种贿赂”极可能成为贪腐者设计逃避机制的一种惯用手段。
最后,制度设计中还应考虑“配套规则”“分类风险预警”“高价值物品登记制度”“活体物品流通监控”等机制,以弥补目前监察、审计、司法制度在这类案件面前的弱点。
总结:
马某某受贿95只鸽子雷火竞技案以其独特性、隐蔽性和复杂性,为我们揭示了一种全新的腐败形式——稀有赛鸽作为权钱交易的新载体。在“雅贿”“权力寻租”“监管盲区”“估价难题”等多重因素的交织下,这